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稅店生意主体性的基本性情况报告。(二)國家准许开立离岛免征店(含福建省百姓相应部门按相应明文规定准许并向國家里关干国家计委办理备案的免征店)的相应的原材料。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减减免税税收政策店试行离岛减减免税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基础有效期届满或被撤回离岛减减免税税收政策自主经营基础的,应于有效期届满或被撤回基础后15场日内向型管理税收市直机关该报告相关的英文状态。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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